紐約州長安德魯?M?科莫簽署了《2011紐約電力法案》,恢復了整個紐約所有電站選址的法律,該法律被稱為“第十條”(Article X)。
據紐約清潔能源聯盟(ACE NY)透露,《紐約電力法案》為促進“綠色崗位”或者說是“綠色紐約計劃”還建立了一個條例草案恢復機制, 要求紐約能源研究和發展局(NYSERDA)進行一項分析研究,以增加紐約太陽能發電的開展。
之前的紐約第十條法案于2003年1月1日到期,舊法案適用于大型發電機構(80MW及以上規模的電站)的選址,由包括公眾代表在內的多個選址機構進行監督。
紐約電力法案重申了之前的法律并對其進行了修訂,新法案適用于25MW以上的電站,對其選址進行監督,同時包括公眾參與度、社會影響以及空氣質量進行的強烈保護。
據紐約清潔能源聯盟(ACE NY)透露,《紐約電力法案》為促進“綠色崗位”或者說是“綠色紐約計劃”還建立了一個條例草案恢復機制, 要求紐約能源研究和發展局(NYSERDA)進行一項分析研究,以增加紐約太陽能發電的開展。
之前的紐約第十條法案于2003年1月1日到期,舊法案適用于大型發電機構(80MW及以上規模的電站)的選址,由包括公眾代表在內的多個選址機構進行監督。
紐約電力法案重申了之前的法律并對其進行了修訂,新法案適用于25MW以上的電站,對其選址進行監督,同時包括公眾參與度、社會影響以及空氣質量進行的強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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