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該《實施方案》明確: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單一電力用戶綠電直連項目開發建設。綠電直連是指風電光伏項目、生物質發電項目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通過直連線路向單一電力用戶供給綠電,可實現供給電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二、適用范圍
氫基綠色燃料。新建氫基綠色燃料項目(綠氫、綠氫制綠氨、綠氫制綠色甲醇、綠氫制可持續航空燃料等)可開展綠電直連。項目原則上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須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并落實應用場景、提供消納協議。
三、實施要求
(一)強化源荷匹配并網型綠電直連項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則科學確定新能源電源類型和裝機規模,項目規劃新能源利用率應參照自治區能源局確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配套新能源棄電不納入統計。其中,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按照不超過負荷年用電量1.2倍確定新能源規模。離網型綠電直連項目(包括離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應參照并網型項目科學確定新能源電源類型和裝機規模。
綠電直連項目(除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外)新能源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不允許向公共電網反送;并網型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上網電量2025—2027年不超過40%、2028年及之后不超過20%,即上網電量比例=上網電量/(上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
新能源年度自發自用電量占申報負荷年度總用電量的比例應不低于30%[自發自用電量以綠電直連項目配套負荷核準(備案)文件所對應負荷的實際用電量為準,不計入配套儲能充電、放電及損耗部分的電量],并不斷提高自發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氣自備電廠綠電直連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項目申報與管理
(一)項目申報 綠電直連項目是同一投資主體的,由項目公司進行申報;不是同一投資主體的,由負荷企業牽頭、會同電源企業聯合申報。項目申報主體應編制項目申報書,并制定負荷不足、調節能力降低或停運的處置預案,由旗縣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新能源及接入工程應落實建設場址,取得用地范圍、坐標和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資源、林草、環保、文物、軍事等部門支持意見。 鼓勵盟市(省區)間加強溝通協作,支持新能源開發資源不足的盟市(省區)突破地域限制,在與周邊盟市(省區)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依據發展需要謀劃建設綠電直連跨盟市(省區)合作項目。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申報。
(二)項目批復 綠電直連項目(不含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取得省級電網企業支持意見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通過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批復并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聯合評審批復。綠電直連項目新增負荷開工(已有實質性投資且納入統計)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方可核準(備案)配套新能源項目。 氫基綠色燃料綠電直連項目取得省級電網企業支持意見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報送自治區能源局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后,項目申報企業可依據預審意見辦理項目前期相關手續(包括履行投資決策等相關程序),并組織進行負荷側項目建設。預審意見有效期為兩年,通過預審并在預審意見有效期內依法依規開工,且完成計劃投資45%以上的負荷側項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預審意見及本實施方案向自治區能源局申請項目電源建設規模。
(三)項目管理 綠電直連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建設,項目建成后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綜合驗收,也可以委托專家或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綜合驗收,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綜合驗收結果進行現場監督核查。電網企業要根據項目批復方案做好接網服務;新能源建設進度滯后的,投資主體可與電網企業協商臨時供電方案。項目投運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不得自行變更投資主體。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項目運行情況。當項目負荷不足、調節能力降低或停運時,項目投資主體須引進新的負荷、新建調節能力。若項目投資主體無力實施或新增負荷未落地,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流程履行相關程序。
內蒙古:綠氫項目最高可并網40%!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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